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12月25日与山丽公司签订期限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担任研发部门的技术总监工作李某与山丽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考核的备忘录》对于“第五条劳动报酬”中“实际发放以考核为准”进行补充约定如下:甲方对乙方的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如下:1、转正后一年绩效考核为8个A+4个B,发放6个月绩效奖金共计124,000元;2、转正后一年绩效考核为6个A+6个B,发放4个月绩效奖金共计82,666元;3、转正后一年绩效考核为4个A+4个B+4个C,绩效奖金不少于2个月。2018年7月20日,李某向山丽公司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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