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

本文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25日,程某与某银行北京分行签订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某银行北京分行)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某银行北京分行安排程某在个人银行部门从事财务安全规划经理(保险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第9.2(a)条约定,程某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公司分配或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程某个人信息部分载明程某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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