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的健身器材上意外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文案件中,劳动者是电信某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在办公室内私人所有的健身器材上死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在办公室的健身器材上意外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李某是电信某分公司的副总经理。2018年8月30日下班后,李某与同事谈论工作相关事宜。时至19点30分左右,同事离开办公室。次日上午11时,李某被同事发现其吊在办公室的健身器材死亡。经公安局鉴定,李某死于意外。2018年9月,电信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李某为工伤。2019年1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李某在办公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室意外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家属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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