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二)

本文中,笔者整理了20个疫情期间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为用人单位顺利解决疫情时期劳动用工各种疑难问题提供帮助。本文为系列文章(二)。

疫情时期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二)

如欲了解文章(一),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疫情时期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一)

16、延长的三天假期期间,员工已到岗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基数20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劳动法》

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关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休息日,是国务院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而专门规定的特殊休息日。因此,员工在此期间已经到岗上班的,企业应当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工资基数200%支付加班工资。

提示:因疫情防控需要,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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