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H公司,双方签订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2月10日,H公司向袁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鉴于袁某正处于三期之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结束。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8年4月5日。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H公司工作。次日,H公司安排袁某担任小客户销售经理。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客户的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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