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员工产假结束后的哺乳期调整其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公司对处于哺乳期的员工作调岗处理,薪酬不变,但遭到员工的多次拒绝。公司以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在员工产假结束后的哺乳期调整其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H公司,双方签订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2月10日,H公司向袁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鉴于袁某正处于三期之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结束。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8年4月5日。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H公司工作。次日,H公司安排袁某担任小客户销售经理。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客户的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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