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设定应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张某是否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另一个是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条款设定应合法

案情简介

张某被一电子科技公司(甲公司)招聘为技术总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张某离开公司,那么3年内他不能到与甲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其他电子公司工作,但没有约定该期间补偿费。3年合同期满后,张某没有与该公司续约,而是选择了出国留学。一年后回国,张某到了另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乙公司)做技术部门主管。甲公司在得知张某应聘到乙公司后,以乙公司与本公司存在竞争业务关系为由,要求张某遵守约定,离开乙公司。甲公司这一要求遭到张某拒绝,甲公司遂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判令张某离开乙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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