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近日,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8日,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参保缴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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