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提供新岗位面试机会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并为劳动者提供了新岗位面试机会,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向员工提供新岗位面试机会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司法观点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而需要撤岗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提供了新岗位面试机会,而未就新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就解除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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