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说,真理是愈辩愈明的,可是现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却没有了方向。
大家无限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给个说法,以便一统江湖,不再茫然。而该院内部就此问题也是争得一塌糊涂,从井岗山争到麒麟山庄,从麒麟山庄争到大庆,仍然无果。而且就连《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也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饱受争议而延后考虑,今年算是无疾而终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搞了一个《关于适用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院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这一规定来看,至少在上海区域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上海的朋友告诉我说实践中产生了一例这样的判例,答案却不是按该意见来处理,而是相反的判决,甚至还得到了中院的支持,所以上海区域的实践操作也变得模糊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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