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文的争议焦点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编者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用人单位未将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加班费或奖金等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关于此差额部分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工资并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亦成为司法实践中待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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