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差异——已届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

众所周知,中国的劳动法与其他领域法律相比更具有地域性、差异性。本文中,笔者针对北京及上海地区就已届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问题的不同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对比,以供大家一起学习分享。

京沪差异——已届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

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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