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差异——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众所周知,中国的劳动法与其他领域法律相比更具有地域性、差异性。本文中,笔者针对北京及上海地区就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不同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对比,以供大家一起学习分享。

京沪差异——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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