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员工具体职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案例中,用人单位被判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双方就劳动者具体职位有争议,用人单位因无法举证被判继续履行。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员工具体职位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陶某于2016年1月6日入职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渔北分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的劳动合同,第三条载明陶某的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工作任务或职责详见《职位说明书》,第四条载明陶某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福州。陶某通过打卡方式考勤,在华渔北分公司工作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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