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业务岗工作。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吴某休年假;7月8日,吴某返回公司上班时收到了已加盖好公司公章的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6日解除,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协议书中标注的经济补偿数额表明,公司并未将尚未发放的2019年前两个季度奖金计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中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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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业务岗工作。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吴某休年假;7月8日,吴某返回公司上班时收到了已加盖好公司公章的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6日解除,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协议书中标注的经济补偿数额表明,公司并未将尚未发放的2019年前两个季度奖金计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中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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