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本文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双方于7月8日协商一致但未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公司于8月9日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是否应当计入其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

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业务岗工作。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吴某休年假;7月8日,吴某返回公司上班时收到了已加盖好公司公章的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6日解除,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协议书中标注的经济补偿数额表明,公司并未将尚未发放的2019年前两个季度奖金计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中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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