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重庆某车辆公司的经营地址位于重庆A区,王某系公司的员工,任副总经理,其家庭住址位于重庆B区。工作日期间,王某居住于公司提供的位于A区的单位宿舍,公司为王某配备了渝A×××××号小型客车。
2018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车辆公司下发连续放假三天的通知,并告知2018年4月8日正常打卡上下班。2018年4月7日18时许,由公司员工陈某某驾驶渝A×××××号小型客车搭乘王某及公司员工刘某从重庆市B区王某家中出发,共同返回公司所在地A区。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672K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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