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公司工作。2014年1月9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仍然在公司工作。
2015年3月15日,李某在工作中左中环指末节受伤毁损。2015年6月9日,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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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公司工作。2014年1月9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仍然在公司工作。
2015年3月15日,李某在工作中左中环指末节受伤毁损。2015年6月9日,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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