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刘某曾于2017年10月到商贸公司从事送件员工作,并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12日。其间,商贸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刘某仲裁,请求为:要求确认商贸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及尚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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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刘某曾于2017年10月到商贸公司从事送件员工作,并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12日。其间,商贸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刘某仲裁,请求为:要求确认商贸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及尚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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