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律适用
对于三十八条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范畴?本文根据实务中劳动者援引较多的几种情形,结合各地裁判口径和典型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都将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三十八条”),则是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并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诸多情形,这些情形下也通常被称为劳动者“被迫辞职”。而对于该条款,如果劳动者使用不当或者裁审机构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将可能直接导致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被认定为主动辞职,也就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三十八条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范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详细的裁判口径,本文将根据实务中劳动者援引三十八条较多的几种情形,结合各地的裁判口径和典型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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