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孕入职”,你怎么看?

本文讨论的是在目前职场对于已婚未育女性已存在一定就业歧视的情况下衍生出的另一个选择--“隐孕求职”。针对该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隐孕入职”,你怎么看?

一、案件背景

如何对“三期”女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各用人单位关注的热点。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法规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令人熟知的即是给予怀孕女职工一定期间的产假并给予相应的产假待遇,而且,在女员工没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三期”内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法律的特殊保护有时也侧面造成了女职工,特别是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更难获得就业机会:许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女职工若入职不久就怀孕生子,可能会对工作产生影响,增加公司的人员管理成本,因而不愿意雇佣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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