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于2017年9月6日入职环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环悦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服装制版师,期限自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其中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为试用期,张某每月工资为税前8,8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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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于2017年9月6日入职环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环悦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服装制版师,期限自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其中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为试用期,张某每月工资为税前8,8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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