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

若员工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在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时就要适用不同计算规则进行分段计算。本文就涉及《劳动合同法》及以前规定下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北京、上海两地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

背景案例

员工A于2000年5月1日与用人单位B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A在B公司任职。后因B公司内部需要,由B公司提出并与A协商一致,双方决定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B公司应当向员工A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因员工A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在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时就要适用不同计算规则进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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