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孙小妹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东吴融资租赁公司,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孙小妹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工作。
2018年6月30日,甲方东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东吴咨询公司、丙方孙小妹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经丙方提出,甲方同意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在甲、丙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乙方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丙方与乙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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