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自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吗?

在无劳动行政部门出具批准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文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可以自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吗?

案情简介

沈某于2017年3月6日进入上海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任普通职员。双方订立期限自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沈某月工资5500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为年。由于公司从事行业的特殊性,沈某忙时经常整月无休上班,闲时也会存在休息较长时间的情形。沈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公司人事称,公司无需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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