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于2017年3月6日进入上海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任普通职员。双方订立期限自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沈某月工资5500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为年。由于公司从事行业的特殊性,沈某忙时经常整月无休上班,闲时也会存在休息较长时间的情形。沈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公司人事称,公司无需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