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同意续约”, 何以仍不免“二倍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还不算是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罚则,又该如何考量呢?

用人单位“同意续约”, 何以仍不免“二倍工资”?

简述

9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至2018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史某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颇为引人注目。

史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史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6月5日,史某向公司负责人赵某发送邮件申请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赵某回复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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