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不转让股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股东约定其获得股权的条件为三年内为单位全职员工,劳动者外出兼职,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不转让股权?

公司能否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不转让股权?

基本案情

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视天下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系周某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

2012年4月20日,朱某入职家视天下公司。同日,周某(转让方)与朱某(受让方)签订股权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持有家视天下公司10%原始股权,转让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预转让股权于受让方,该部分股权按双方协商意见需于2015年5月(满三年后)方能全部完成转让。转让生效前提条件为受让方必须为公司全职员工且不得私自承接和公司无关的项目,一经发现本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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