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作出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保证上述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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