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 裁审标准(北京)

司法实践中,涉及“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此类型案件又涉及多种具体情形,现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北京地区司法实践的裁审标准和典型案例,就相关情形进行梳理和分析。

“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 裁审标准(北京)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作出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保证上述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