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152号
基本案情
胡圣华自2016年3月8日进入仁丰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仁丰公司未为胡圣华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31日18时许,胡圣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圣华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胡圣华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留院治疗,住院23天。2017年1月11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胡圣华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8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圣华伤残等级为十级。就胡圣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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