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刘某入职中智华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华慧公司),从事渠道运营工作。
2016年3月15日,刘某与中智华慧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负责工作内容为服务代理商为三家(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公司承诺给刘某的待遇为1、公司给刘某上社保(包括自己部分)和公积金;2、刘某所自主开发项目按不低于30%提成。中智华慧公司主张2016年3月15日起,其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某不再有底薪,只有完成业绩才有提成,故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刘某对此不认可,称其签署的协议只是约定提成比例提高,没有约定无底薪,也没有约定转为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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