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员工休假累计天数过多,不予发放年终奖,合法吗?
案例
王某系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效期自1998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王某因病接连休病假,具体日期为:1月10日、2月24日、3月10日、3月20日至7月11日,共计117天。
年底公司未予支付王某年终奖。
王某不服,以要求公司按照其出勤天数支付年终奖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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