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竞业限制格式条款需作有利劳动者的解释

实务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竞业限制的条款存在两种不同解释,法院会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单位提供竞业限制格式条款需作有利劳动者的解释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罗某入职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1日签订《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十七条规定“乙方(罗某)同意劳动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甲方(银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乙方不得在离职后壹年内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果甲方选择行使该权利,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乙方自离职之日起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将按《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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