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在校生实习主要分为教学实习、就业实习等类型,然不少企业认为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到实习单位实习即勤工助学,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导致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会就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重大争议。为此,笔者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从实习的类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分析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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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在校生实习主要分为教学实习、就业实习等类型,然不少企业认为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到实习单位实习即勤工助学,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导致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会就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重大争议。为此,笔者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从实习的类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分析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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