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方案,没有“下不为例”,只有“以此为例”?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面对“2N+1”的基本诉求,公司能否同意?面对离职补偿的处理问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离职补偿方案,没有“下不为例”,只有“以此为例”?

问题

新时代下的营商环境一直在变,为应对挑战,一些公司选择革新“组织架构设计”;

在“末位淘汰”会被仲裁院、法院认定违法的情形下,不胜任工作员工的解雇颇为棘手;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问题员工,让管理层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面对“2N+1”的基本诉求,还要面对各种各样额外的甚至奇葩的诉求(法定的之外的情感、情理、悲愤表达),层出不穷。能否同意员工的诉求?

不同意,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长期僵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难以签署,公司内部负面影响不断扩散、增大、升级。同意,以后的类似员工处理岂不形成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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