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劳动合同就可解除。因此,“协商解除”常被视为最为稳妥的“分手”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并未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离职经济补偿;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确认约定无效或要求单位补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在经济补偿确实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对于各方是否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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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劳动合同就可解除。因此,“协商解除”常被视为最为稳妥的“分手”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并未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离职经济补偿;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确认约定无效或要求单位补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在经济补偿确实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对于各方是否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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