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农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至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月。该农资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12月1日对吴某进行了两次调薪,月工资标准最终调整为8000元。
但是,该农资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经营出现严重亏损。2018年2月2日,为应对经济困难现状,该农资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投票表决过半数同意,通过了2018年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调整员工工资标准计算方法,适度降低了员工工资。该办法经公示后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吴某参会并对此投了反对票。按照新的薪酬管理办法,吴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3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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