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员工2010年4月进入B公司从事集卡车驾驶员的工作。2013年5月,双方续签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员工入职时,公司以“员工掌控公司卡车、加油卡及相关货物”为由,向其收取人民币8000元;在公司出具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保证金”。
2016年年末,A员工以追索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薪和请求返还入职保证金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
......
案情简介
A员工2010年4月进入B公司从事集卡车驾驶员的工作。2013年5月,双方续签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员工入职时,公司以“员工掌控公司卡车、加油卡及相关货物”为由,向其收取人民币8000元;在公司出具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保证金”。
2016年年末,A员工以追索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薪和请求返还入职保证金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或
成为VIP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