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离岗行为被判违法解除

本文案例中,单位以劳动者打卡上班后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却因监控录像不清晰且证人证言未被采信而被判违法解除。

单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离岗行为被判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日,杨某入职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正业公司),岗位为二手车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金:(七)三十天内,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行为,累计7次以上的;或连续旷工2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的;(八)虚报出勤记录者,外出办公不填写《请假审批单》,利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者。

2017年3月3日,浩洋正业公司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上班期间出现多次未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情节严重,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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