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VS劳动法,谁说了算?

公司报到的第一天不计入工作时间、新员工到公司报到的第二天起计薪的计算职工薪酬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公司规定与劳动法有出入的时候 ,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司规定VS劳动法,谁说了算?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0日,杨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操作工,双方确认试用期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其中含有各项奖金700元。当日,杨某签收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其附件一本,并在《新员工入厂须知》上签字。其中,《员工手册》关于薪酬制度规定“新员工到公司报到的第二天起计薪,按照公司《薪酬确认单》的约定计发工资”,《新员工入厂须知》中规定“报到的第一天不计入工作时间,离职时办理手续的当天计入工作时间”。《员工手册》关于加班待遇规定: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加班及相关事宜的(暂行)规定》和《加班工资标准核定》执行;《加班工资标准核定》规定:加班基数为2020/21.75/8=11.6元/小时,平时加点工资为17.4元/小时(加班基数的1.5倍)。2018年9月14日,杨某离职,双方确认平日加班3.5个小时,该公司支付杨某工资62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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