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家具公司处,任样板工, 2013年3月5日晚上加班时在圆盘锯上作业过程中被返弹回的木头余料击伤眼睛,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内折,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嗅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左眼以及头部。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社会保险基金向李某核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33036.53元工伤保险待遇。后李某起诉家具公司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15号)
本案例在一审、二审阶段均判决家具公司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0元,下面对导致该案例判决结果的原因进行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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