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签订的保密协议,转正后未再签,可不负相应义务?

员工主张保密协议是实习期内签订,实习期满后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应该再对其产生约束,而且这期间也没有人告知他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故可不负相应义务。该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实习期签订的保密协议,转正后未再签,可不负相应义务?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实习期签订的保密协议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最终改判毕业生小刘因违反保密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例概述

拿到户口就离职去同行

原告公司表示,2016年10月,当时小刘还是一名研二的大学生,通过面试来到该公司实习。小刘各方面能力都很好,实习时双方就已对小刘毕业后正式入职公司,并办理落户手续达成了一致。

当时公司就依照正式员工的入职流程同小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小刘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协议内容就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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