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单位能否随意与退休再就业人员解除合同关系?
案例
王某退休后到超市工作,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乙方(王某)同意甲方(超市)的工作安排,承担营运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2016年4月15日,超市向王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王某:因王某本人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经公司研究决定,我司自2016年4月30日起与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2016年6月6日,王某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损失19200元。该委以王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隧起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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