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要点点评(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其中一些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需特别注意,笔者就这些要点规定简要点评。本文为第二篇。

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要点点评(二)

欲了解文章首篇,请点击: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要点点评(一)

四、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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