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焦某与北京卫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人人力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1日,焦某被派遣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工作,财会岗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卫人人力公司与焦某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岗位调整为收款员。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焦某在北医三院工作岗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遭到有效投诉,影响北医三院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且经认定过错确属焦某,则视为焦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卫人人力公司有权与焦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卫人人力公司及北医三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已交焦某阅读,焦某认可,并愿意遵照执行。卫人人力公司及北医三院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含焦某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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