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案例
刘某于2010年12月24日在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4日公司给刘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刘某先后于2012年9月12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11月6日到D公司、Z公司、N公司应聘,但因刘某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导致未被录用。2014年3月初,刘某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工资损失2276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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