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于2010年8月24日入职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世达公司),任职会计,后被派往北京工作,因宝世达公司拖欠工资,崔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崔某与宝世达公司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其中2013年劳动合同第五条显示“因甲方为生产经营性企业,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休息日一般为每周周日。为妥善处理乙方工作期间薪资待遇及加班费支付问题,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试用期收入(含周六加班费)为每月3800元,转正后(含周六加班费)收入为每月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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