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2008年入职物管中心,在小区任维修工,双方签有2011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的劳动合同。陈某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该宿舍与办公室相连接,位于小区内的半地下室。
2015年4月15日晚,已经下班的陈某与当日值班的同事李某在宿舍中喝酒,双方发生争执后打架,从宿舍一直纠缠至办公区域附近,110曾因此出警两次。4月24日,物管中心做出《关于对李某、陈某喝酒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和《物管中心与职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对李某、陈某喝酒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的内容:“物管中心值班员李某、维修工陈某于2015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在单位职工宿舍喝酒滋事打架,并于2015年4月15日22:16至2015年4月16日00:53分之间报警当地110三次,110出警两次(第一次出警将两人带回大钟寺派出所进行解决处理,第二次出警广通物业值班室再次解决)。此事件性质恶劣,给物管中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物管中心就此事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二人均承认喝酒、打架、报警的全部事情经过。为了严肃企业制度……根据企业《奖惩规定》中的‘处罚规定’第二项第七条、《总值班室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及《职工宿舍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内容做出如下决定:自2015年4月26日物管中心正式与李某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物管中心与职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内容:“陈某……该职工于2015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在单位职工宿舍喝酒滋事打架,并三次报警当地110,110出警两次解决此事。此事件性质恶劣,给物管中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鉴于陈某严重违反物管中心规章制度,按照本企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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