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单位处罚不服而酗酒堵门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

公交司机开车期间看手机被单位处罚后酗酒堵门妨碍公交车正常运营,鉴于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因对单位处罚不服而酗酒堵门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

基本案情

孙某与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延庆分公司(下称延庆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6日,延庆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公交控股集团第八客运分公司。

2016年8月5日,孙某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中签字,该证明书内容为:延庆分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八延人发[2016]75号文件,于2016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八延人发[2016]75号文件内容为:“延庆分公司关于驾驶员孙某的处理决定:延庆分公司第九车队驾驶员孙某于2001年11月1日入场,因被分公司稽查出行车中使用手机发生违规后,不接受《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给予其扣6分的处理决定,于7月2日晚21时27分酗酒滋事,将石龙西场站大门堵住近一小时,造成8部运营车无法正常进出场站、多名职工无法正常按时下班,严重影响了运营和生产秩序,给广大的职工带来不便,性质及其(极其)恶劣。为严肃职工劳动纪律,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小项之规定,经延庆分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前解除驾驶员孙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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