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协商一致?

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协商一致?

概述

王某原系可口可乐公司的员工。2004年8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王某与可口可乐公司先后5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两次分别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及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王某在该单位一直从事司机的工作。2013年4月30日,可口可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可口可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书面通知王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届满之日起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在公司向其送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可口可乐公司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5月末支付了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2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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