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鲁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鲁某职务为总部高级品质管理主任。
2016年8月22日,鲁某因患恶性肿瘤入院接受手术治疗,连续休病假至2017年2月4日。
2017年2月6日(周一),鲁某回物业公司上班。
2017年5月16日,鲁某请假赴医院就诊,医院向其连续开具病情证明单至8月2日。
2017年5月31日,物业公司向鲁某出具《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终止。鲁某当即提出其正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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