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廉政协议》扣发贪污员工工资?

员工多次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签订《廉政协议》,后员工因贪污受到刑事处罚,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廉政协议》扣发贪污员工工资?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仇某入职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9月3日,仇某签下廉政承诺,内容如下:“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在项目工作,恪守职业操守,拿阳光下的工资,不与班组及供应商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包括(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礼品、礼券或现金等),如有违反,本人愿拿未发放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该公司副总,合同期限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本合同自动延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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