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是木工部门机砂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
2016年4月29日被告刘某某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载明上班时间为2016年5月3日,试用期限一个月,转正薪资4900+100全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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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是木工部门机砂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
2016年4月29日被告刘某某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载明上班时间为2016年5月3日,试用期限一个月,转正薪资4900+100全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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